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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等平台未充当赚取风险溢价信用中介 信息中介无法定兑付义务

2022-11-03 09:19:57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涵盖行业有银行、证券、保险等。而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P2P平台,根据行业法规给出的定位,实则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不能像金融机构那样直接吸收公众的资金。此前,北京银监局向玖富出借人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也对此予以过确认,“未发现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玖富平台充值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情形。”因此,在网贷回款出现问题时,虽然这些网贷平台应当协助出借人追讨老赖,但它们本身并不承担信息中介以外的还款义务,网贷出借人只有起诉借款人才符合法诉回款的要义。

  根据此前监管部门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贷平台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撮合。这些平台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从这个定义里不难看出,网贷平台其实就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出借、借款需求提供专门信息和相关服务的网络中介平台,其本身只是一个媒介,并没有被赋予金融职能。

  说到这一点,我们还需要澄清两个概念,那就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两者一字之差,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信息中介只做信息撮合、信息核实及评估等服务,从服务中收取手续费,而信用中介赚的则是风险溢价的钱,承担的风险也比信息中介大,赚的钱也多。在P2P网贷清退过程中,玖富等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它们既不是债权方,也不是债务方,只是收取信息服务费的居间撮合机构,这一点已在多起涉及玖富出借人诉讼的案件判决中得到证实。无论从业务模式上说,还是从盈利来源方面看,它们都不是信用中介。

  道理其实很简单,出借人既然将钱借给了借款人,借款人没有按时还钱,甚至选择当老赖,出借人就只能起诉实际借了钱的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寻求平台的支持,也可以聘请律师,通过发律师函催收、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让老赖不得不还钱。但起诉平台并不合理,因为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并没有获取风险溢价,也没有承担兑付、兜底的责任。

  而如果选择起诉逾期的老赖,则是个很好的选项。从当前的司法环境方面来讲,对于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打击逃废债的案件,法院都是支持的。从去年开始至今,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着力抓司法判决的执行工作,通过曝光老赖、直播抓捕老赖、追究部分老赖刑事责任等方式,惩恶扬善,为民间借贷债权人权益维护保驾护航。

  此外,最近有些地方更出现了群众举报、监督老赖行踪的现象,可以说全社会围堵老赖的大网已经形成。10月12日中午十二点半,包河法院执行局接到举报,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带着法警赶往群众举报地点,在派出所外面见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和举报人。原来,被执行人父亲与多人合伙营业酒店,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责经营。经营亏损后,因股权纠纷争吵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合伙人一气之下将陈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举报。包河法院拘传被执行人陈某某后,迅速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现状和经济情况,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经过两个小时的东拼西凑,被执行人最终将筹得的案款19000元打至包河法院账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可见,当前环境下老赖想跑正在变得难上加难。

  总之,无论从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属性上说,还是从司法机关严打逃废债的现实情况来看,出借人都应瞅准时机,尽快通过司法诉讼老赖实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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