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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打开纠纷“死结”

2018-06-27 16:43:11     

中新网广州6月27日电 (索有为 陈虹伶 梁滨)赔偿标准不统一,被称为破解道路交通纠纷“赔偿难”的“死结”。记者27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了解到,广东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日前联合发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赔偿标准》),率先探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道交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证据规则予以统一,由全省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在保险理赔、纠纷调解和司法裁判中一体适用,使交通事故赔偿规范、透明,有利于减少纠纷以及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

  《赔偿标准》和以往的实践相比有几项重要变化。比如,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1万元以内的,不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全额赔付,超出一万元则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1万元的,仍按1万元赔付;营养费、市内交通费、护理费全省实行统一的定型化赔偿,即不再区分个案和地区差异。未涉残营养费为每天20元,涉残营养费按5000元乘以伤残赔偿指数计算。《赔偿标准》还就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对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农村居民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则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计算。

  “过去在道交纠纷处理中,受害人户籍性质一般根据户籍登记信息认定。但近年来,因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登记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户籍登记信息难以直接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广东高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说。

  《赔偿标准》规定了农村居民受害人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情形有10种,可提供下列证据之一予以证明,包括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城镇房屋权属证明、农村承包地全部被征收证明、其为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城镇就学证明,以及其他根据居住证明和用工(收入)证明进行综合认定的情形。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称,《赔偿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广东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平,平等保护侵权人、被侵权人、保险机构等各方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赔偿标准,让民众更有获得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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