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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西安利之星存在两项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

2019-05-27 09:38:57  来源:IT商业新闻网    

  【IT商业新闻网西安报道】刚刚,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之星”)有关涉嫌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监管部门认为,利之星存在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两项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合计一百万元罚款。

  4月上旬,西安女车主坐奔驰车上维权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在汽车4S店中,一名女子坐在一辆红色奔驰车引擎盖上,哭诉新买的车还没开出4S店就遭遇发动机漏油,“66万买的车,一公里没开,让我换发动机。”该女子还爆料称,自己没有享受半点汽车金融服务,还被强行要求交1.5万元的金融服务费。

  此后,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一事发布声明称,已派工作小组前往西安展开调查。奔驰品牌方还声称:自己公开并反复地要求经销商在其独立经营的过程中要诚信守法。

  4月14日,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涉事4S店涉嫌质量问题已被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消费者W女士(化名)奔驰维权案引起社会关注。前期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4月16日晚,W女士(化名)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

  关于W女士购买的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

  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

  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调查和委托鉴定意见,西安利之星公司销售给W女士的轿车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另据调查,西安利之星公司在售车过程中,隐瞒有关信息误导消费者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垫款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从中获取了收益。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十二)项所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一百万元,收缴国库。

  执法部门对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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